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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裁判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2018-09-30 22:46:38
  答: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第33条
 
  附: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经催告后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这主要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该条的规定为,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再作相关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有时是需要发包人协助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发包人协助义务的发生、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及施工工程本身的需要。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视施工工程的内容不
同而无法穷尽表述,如补足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提供施工场地、办理施工际需的相关手续、提供施工图纸等等,如果发包人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者继续施工,则是发包人违约。该违约行为经催告后没有有效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虽然该项是对发包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但并不是相对于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而言的,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就可以认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