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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工程转包和挂靠施工?

2025-08-26 21:58:31

工程转包是施工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行为,从行为模式上看,转包是将其承建的工程施工任务全部交由第三人施工,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分别分包给多家单位施工,转包后,施工承包人(转包人)退出施工管理,转包人一般只保留公章配合手续办理。
挂靠施工指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其本质是建筑施工资质借用,被挂靠人一般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派驻施工管理人员,不参与工程的管理和施工。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转包。
因转包行为和挂靠施工行为存在交叉,二者在现实中不易区分,甚至有意见认为,因二者均属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不用加以区分。从逻辑上讲,挂靠施工和转包行为不仅可以区分,且因关涉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必须对二者加以区分。
对比挂靠和转包的特征,二者在部分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1、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转包行为通常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一般是在被挂靠人订立合同之前或同时就形成借用资质的意思表示。从本质上讲,被挂靠人的“名”“实”分离才是形成挂靠的根本原因。
2、二者涉及的工程范围不同。转包既可能是将工程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包整体的工程。
3、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发生转包等情形,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之后,却不具备再挂靠的基础。
4、在挂靠施工中,因存在借名行为,对外表现为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转包行为中,转包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对外表现为其自身与相对人的关系。
5、转包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而挂靠施工的行为,通常会直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