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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挂靠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被挂靠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2018-10-02 17:50:50
问:张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并以该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陈某签了《租货合同》。但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并未授权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事后也未追认对《租赁合同》进行追认。陈某应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还是以张某为被告起诉,或者以建筑公司和张某为共同被告起诉?租赁费应由谁来承担?
答:因为张某挂靠建筑公司,并以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名义与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则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陈某可以建筑公司为被告或者以张某与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单独以建筑公司为被告时,租赁费由建筑公司先行承担,建筑公司承担后可以以张某无权代理向张某追偿。以张某与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则租赁费应由陈某与建筑公司共同连带承担,陈某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如建筑公司承担后,建筑公司仍可以无权代理为由再向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