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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将承包人承包的范围内较好的工程项目另行发包,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18-10-08 23:01:23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强行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将较好工程项目肢解给另一方承包,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生效后,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包方无权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优质工程项目肢解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