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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1 19:53:18
问:某施工单位给某啤酒厂施工建设新厂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一部分后,由于啤酒厂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停工,施工单位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达啤酒厂。请问结算资料送达啤酒厂但签收人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代表,签收人为啤酒厂的工程总负责人,问这样的签收是否生效?
答:这样的签收是有效的,签收人虽然不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工程总负责人作为一个公司的工程负责人,有权签收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且文件的签收只表示收到相关文件并不等于认可或确认文件的内容,只要是对方负责工程有关人员或者授权签收的代表签收相应文件,均可视为业主已经收到相应文件,这些工作人员的行为就视为是业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