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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1 19:54:49
问: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大幅涨价,若严格执行合同,如此大的价差承包方无法承受时,结算时应如何解决?
答:合同是固定总价,招标文件规定了风险范围。因此,如果承包人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投标报价时有重大误解,或实际结算显失公平,则价差的损失属于承包人的商业风险,结算时不应给予补差。
如果材料价格确实发生大幅度上涨,超出承包人正常的风险承受范围,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该风险已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计的范围时,对于材料大幅度上涨产生的价差损失,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分担,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适当补偿。但计算材差的基数应是合同签订时市场上的材料平均价,而不是承包人的投标价(承包人为了中标,往往将材料价低报)。至于双方分担比例,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材料涨价风险包干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因发包人付款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施工期间材料大幅度上涨的,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便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仍应赔偿承包人因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