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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5:32:20
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起诉,应具备三个条件: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价款的时间已届满;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条件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所以,工程款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如果工程经过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也应予以支持。
条件二: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届满。
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但是这里又有两种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一: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作为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返还的,只能折价。然而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可以随时主张折价,也就是说,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主张价款,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可以随时主张价款。
特殊情况之二:合同被解除。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了以后,因无法恢复原状,只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实际上还是一个折价补偿的问题,而且可以随时主张。
条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起诉的工程价款必须是合法的价款,违法的工程价款当然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