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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15:33:34
答: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当然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但是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就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三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承包人可以重新主张工程款,经审理依法确定后工程款仍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