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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2025-08-23 21:26:5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是工程款纠纷,而建设工程一般都存在占用大量资金,跨越时间长等情况,工程款利息是工程款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牵扯到各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下面对实践工程款利息相关问题说说我的浅见:
一、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施工承包人的提出工程款利息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因此,工程款利息是必须支付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法定利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施工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施工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二、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关于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前述规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就是计算工程款利息之日。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从约定的工程款付款之日起就应该计算工程款利息。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先审查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工程交付之日就是支付工程款之日,工程交付之日就是计算工程款利息之日。
如果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此时的工程款就已经确定;如果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内容有异议,发包人可能会要求施工承包人进行修正或发包人故意拖延不提出修正意见也不予确认,那么此时的工程款就没有确定。但是,工程款已经实际产生是客观事实,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实际产生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故将工程款起算日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确定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资料之日,可以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故意拖延,有助于保护施工承包人的利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
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是金钱,可以为有偿或无偿,借款合同大多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利息为本金的资金成本,除无偿借款合同外,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欠款的本质是定作人欠付承揽人的加工报酬,报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的价格、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施工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工程欠款利息的性质为法定孳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无效,但因工程款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应随工程款向施工承包人一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且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
四、工程垫资利息如何计算?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是否支持垫资利息服从于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在中央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就应认定约定有效。
同样,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垫资合同或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垫资利息的,施工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垫资是施工承包人先代发包人垫付的工程价款,其本质也是工程价款,只不过不是发包人支付的而已,有买卖合同赊销的意味。
垫资款与工程价款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区别在于是施工承包人自愿的,而欠付工程价款则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既然垫资是自愿行为,在承揽工程时施工承包人主动要求垫资,以达到承接建设工程的目的;如果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支持施工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款利息的请求,与诚信原则相悖。故《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不予支持。”
五、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参照前述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者为或然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关系存在的不同时段进行区分,并选择适用。具体而言,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款欠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款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款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工程款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