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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判决支付工程款时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是否扣留?

2018-04-30 22:29:58
答:是否扣留质量保修金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未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则在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扣留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金。
如果未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此时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的条件已经成就,则应在判决支付的工程款应包含质量保修金,而不应再扣留质量保修金。
如果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无论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由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合同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修金当然不予以扣留。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质量保修也属于合同终止后的后契约义务,虽然保修金已经返还,但如果存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