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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1 19:41:37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案情简介
  2004年8月10日,发包人美兰公司与承包人大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大华公司承建美兰商厦的土建、水、电、暖及外墙装修工程。工期为2004年9月1目-2005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扣除冬歇期),合同价款暂约定6000万元。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接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峻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廷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美兰公司如期交付施工图纸,大华公司2004年9月1日进场施工。美兰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于2005年5月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逾期须按日支付违约金。
大华公司在施工过程存在劳力投入不足,窝工,有时因自身的原因出现返工、工程被整改,曾经因使用无合格证的钢筋被暂停施工。2005年7月26日大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美兰公司拨付80万元后,保证如期完工。7月27日美兰公司给付大华公司80万元。
  2006年5月30日,大华公司以美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向美兰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美兰商厦只元成主体框架。
  美兰公司已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5万元。
  大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兰公司支付工程款1377万元,并终止施工合同;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60万元;美兰公司辩称已按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第(1)项之规定,涉案工程应进行招投标而没有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大华公司主张工程款,美兰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续工程款因美兰公司自认还有595万未支付,法院予以采信。
  美兰公司辩称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大华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大华公司施工未完工程已经交付给美兰公司,且美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现没有证据证明美兰公司申请竣工验收,故其关于大华公司施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拒付剩余工程款主张属于恶意抗辩,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美兰公司给付大华公司工程款595万元及利息;三、驳回大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美兰公司与大华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0月1目,美兰公司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大华公司因延误工期过错,赔偿共已向购房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46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