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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6:23:30
工程签证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发签证的效力;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的变化等内容;
4、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等。如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材料,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