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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部主任律师

Lawyer introduction

李后兵

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199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投身律师行业后,一直坚持研究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关注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擅长解决专业领域中的疑难问题,切实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Service sector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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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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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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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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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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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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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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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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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势

Service advantage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的不断出台、完善,法律事务也逐渐增多,律师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必须做到“术业有专攻”!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法律部律师通晓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惯例,承办过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业务的执业经验。可以为建设项目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分包;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制作、谈判;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保修;建设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工程争议调解、评审、仲裁与诉讼。
  专业、专心、专注做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创造价值,实现委托人法律利益最大化是我们永恒的追求!

代表案例

Success case

客户评价

Customer evaluation
江苏某建筑公司--推翻财政投资审核结论案
2004年5月20日,我公司中标承建某市隧道工程。2007年7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经核算,工程造价为3360万元。市政公司已付工程款2200万元,尚欠1160万元。在我公司要求市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市政公司提出市财政评审中心对本工程的审核结论为2350万元,工程结算须以该审核结论为依据,如按该审核结论结算,我公司就没有利润。我公司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慕名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部主任李后兵律师,李后兵律师详细看了证据后表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市政公司要求按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感谢李后兵律师!
河北某工程公司--BOT协议是民事合同按协议主张权利案
2010年10月28日,新疆某市交通局(甲方)与我公司(乙方)签订了《某公路BOT协议》约定:经某市政府授权,甲乙双方以BOT模式投资,建设某公路,甲方协助乙方获得公路的收费许可,乙方负责经营、收费,经营期满后,公路资产和收费权无偿移交给甲方。2012年5月底项目建成通车,实现收费经营。根据国家政策和某市文件,2013年12月30日零时停止收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某市交通局虽同意回购公路资产,但主张BOT协议是行政合同,只同意行政补偿。经咨询多家律所,对BOT协议的性质、诉讼方案都拿捏不准,最终我们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工程部主任李后兵律师,李后兵律师表示BOT协议是民事合同,可按协议主张权利。最终我们委托李后兵律师亲自代理本案,案件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上诉等诸多程序,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十分感谢李后兵律师,非常专业也非常敬业,值得信赖!
内蒙古刘经理--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效力案
2015年,我承建了海南省某小区的建设,2016年9月,开发商将32套房子给我抵顶部分工程款。2017年夏天,我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诉讼文书,开发商将我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包括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无效。开发商在房价低迷的时候将房子塞给我,房价上涨,就撕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因为我是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十分担心。经朋友介绍,我找到了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工程部主任李后兵律师,李后兵律告诉我,不要害怕,我虽是自然人,但不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都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属于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对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有效。听了李后兵律师的专业分析,我委托了李后兵律师给代理本案,2018年10月8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确认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有效,我的心终于放下来了。
商丘某工程公司--确认固定总价无效据实结算案
2015年,我公司承建某啤酒公司新建厂房,施工合同系经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合同,进场后,啤酒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对乙供材料进行指定,如按固定总价结算,我公司必然亏损。咨询过多个律所,有律师认为,已约定固定总价,官司没法打;有律师认为,以我公司低于成本价中标,打合同无效,但是从这个角度打官司,合同无效的责任则完全在我公司,对我公司还是不利。最终经咨询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工程法律部主任律师李后兵,李后兵律师提出发包方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违反建筑法25条的强制性规定,并指出,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缺项,发承包阶段的计价活动违反标准化法的规定未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固定总价无效。我公司委托李后兵律师代理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实证明我公司的选择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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